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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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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6年11月27日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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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主办国正常情况下的条件向参展者提供被垄断的服务; c)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在各自展馆中的权力均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2.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向参展国政府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向展览会组织者收取的费用,或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当地正常费用。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竭力保证展区内公用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 邀请国政府应尽一切努力为其他国家政府及其国民参展提供方便,特别是在运费及人员、物品的准入条件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1. 不论是否颁发通常意义的参展证书,展览会《一般规章》应声明是否对参展者颁奖。如果颁奖,可将其限于某些类别。 2. 如参展者不欲参加评奖,应在展览会开幕前对此予以声明。 第二十四条 下一条款中定义的国际展览局,应对评奖团的组成和运作的一般条件以及如何颁奖做出规定。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 1.为监督和保证本公约的实施特成立国际展览局。其成员为缔约国政府。国际展览局总部设在巴黎。 2. 国际展览局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具有缔约、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参与诉讼的能力。 3. 国际展览局为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职能,有权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必需的特权及豁免权缔结有关协议。 4. 国际展览局包括全体大会、一名主席、一个执行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与委员会数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和?个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由缔约国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国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召开定期会议以及特别会议。它对本公约规定的国际展览局权限内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是国际展览局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特别要: a) 讨论、通过和公布关于国际展览会注册或认可、分类和组织的规定以及关于国际展览局正常运作的规定。全体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做出强制性规定,由希望享有国际展览局注册优势的展览会组织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规定,作为这些组织者的指南; 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为希望获得国际展览局注册的展览会组织者做出强制性规定和供他们参考的示范性规定; b) 编制预算,审核及批准国际展览局账目; c) 批准秘书长报告; d) 根据需要设置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 e) 批准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缔结的国际协议; f) 根据第三十三条通过修改草案; g)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1. 每个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全体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国政府欠缴本公约第三十二条项下的认缴款总额超过其当年和上一年应缴款总额,其表决权将被中止。 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成员国出席,全体大会方有资格行使职能。 如未达到该法定数,全体大会应推迟至少一个月后再次召开,议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法定数应减至有表决权的缔约国数量的一半。 3. 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时,应获出席会议的代表团的多数票,方可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 a) 通过本公约修正案的议案; b) 起草及修改规章; c) 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认缴额; d) 根据上述第五条批准更改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 e) 对同缔约国境内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 f) 缩短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间隔期; g) 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的则需要要一 一致通过; h) 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i)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1. 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在任期间,他不代表本人所属国家。主席可以连任。 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职能,则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3. 副主席应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任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其分管的委员会,均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1. 执行委员会由12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2. 执行委员会应: a) 为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确定分类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b) 审查所有要求注册或认可展览会的申请,连同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c) 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 d) 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1. 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任命。 2. 秘书长应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及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3. 全体大会决定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的年度预算应由全体大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须考虑到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借贷差额。国际展览局的经费须从这些来源及缔约国认缴款中支出,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确定的每一缔约国的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及修改理由须送达秘书长。秘书长须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须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须在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召开。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是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其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须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对是否接受该保留做出决定。它允许那些有助于保护有关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那些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须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须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一经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如认为合适,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条规定。 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应考虑到国际展览局的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前几个财政年度结转的资产借贷状况。国际展览局的支出应与这些收入及缔约国的认缴款相抵。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所确定的分配给每一缔约国的认缴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就修订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文本及修改理由应传送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应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该全体大会召开之日与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至少应间隔3个月。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均应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该条所提附件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均应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它应允许有助于保护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应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三款一经生效,如认为合适,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按本公约第三十七条退出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1.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政府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赋予决定权的机构予以解决,那么该争议即构成争议当事方协商的主题。 2. 如果几经协商不能在短期内达成协议,任何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展览局主席,并请主席指定一名调解人。如果调解人不能使争议当事方达成解决协议,则应向国际展览局主席提交报告,并注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
来源:服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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